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及法律规制(4)

发布时间:2015-08-11 11:1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第四,运用经济法相关制度来加大规制力度。立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本位思想,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目标。然而,我国目前出现的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行为却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社会利益平衡,这与经济法的基本宗旨相冲突。首先,蓄意制造驰名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行为实质是试图通过合法的诉讼形式来实现非法目的,是滥用商标诉讼权以阻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即有损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权威,又危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其次,限制他人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是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权利的垄断,是利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以及相关制度中的漏洞以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且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任何将独占权扩展限制他人合法竞争权程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再次,那些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无视他人的在先权利,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果仅重视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保护而忽视其他商标权人的利益,将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来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控制。我国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第三条关于垄断行为类别的规定包括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此,可以把那些利用自身优势经济地位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所实施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特别是限制他人合理使用权的行为,归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畴,引入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此外,在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时,还应注重运用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来更有效地控制这些行为。在此类纠纷的解决中,一旦涉及到侵权,除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外,还有必要运用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制度来对这些行为实施一定的行政性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这些行为的违法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以此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也将体现对公法领域对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问题的关注,以期更好地对这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张军, 卫聪玲, 马筱莉. 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研究.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334-335.
  [2]张礼洪. 论在先权利和商标专有权的冲突. 法律科学, 1994, (3): 63-66.
  [3]王瑜. 驰名商标概要. http://www.shuizhongyou.cn/shuizhongyou/b1.html, 2007-05-22.
  [4]王正发.中国驰名商标的异化及规制.知识产权,2008, (3): 40.
  [5]史新章.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程序机制.电子知识产权, 2009, (8): 35.
  [6]郭虎. 驰名商标适度保护刍议. 商场现代化, 2006, (1): 262.
  [7]牟鹏.驰名商标“异化”成因探析.中国商界, 2008, (8): 161.
  [8]黄松,奚莉梅. 论商标反淡化中的权利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5, (4): 86-88.(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