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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B”乔装成“NB” 让你误当“新百伦”(2)

发布时间:2015-08-07 08:43商业秘密网

  规定:模仿驰名商标致混淆不予注册
  我国新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辽宁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万达商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疏于管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未知,来源:沈阳晚报、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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