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评析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佳禾众信广告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
发布时间:2015-08-05 08:42商业秘密网
但是,为了防止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冲击商标注册制度,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应该严格进行限定,适用该条款要考虑:第一,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商标使用人应是善意的,不具有故意搭借在后注册人声誉或抢占争夺市场的意图;第二,在先商业标识的使用形式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效;第三,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第四,该使用行为须已经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最后,该使用行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进行,且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案中,佳禾众信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形成于第7626235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前对涉案标识进行使用的证据,部分证据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部分使用证据的内容不能印证是否实际履行,而且无论是涉案标识的使用位置还是使用的服务类别,均不能证明在第35类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佳禾众信公司对涉案标识进行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佳禾众信公司对涉案标识不能形成继续使用的正当理由,不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要件,佳禾众信公司以其对涉案标识使用是善意、正当、合法的在先使用,提起先使用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未予支持。(作者:孔庆兵,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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