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终审落槌 “加多宝”被判赔偿“王老吉”300万元(2)

发布时间:2015-08-04 08:36商业秘密网

  4.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宣传内容客观真实、表达适当,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未进行任何虚假宣传行为,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六句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5.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最高限额300万元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在网站和《南方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且该虚假宣传行为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二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足以确定对方公司因此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但是,根据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给己方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背景链接■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等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辩称,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广告并未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损害,两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广告内容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法院在查明了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销售“王老吉”和“加多宝”凉茶方面的情况以及涉案广告语的宣传行为及其影响的事实后认为,涉案广告宣传语构成了虚假宣传。一审法院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后,双方并未就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积累的商誉作出明确分割,而在此期间所积累的商誉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价值,在未明确归属的情况下,双方在日后展开同业竞争时均试图最大限度地利用或取得该商誉价值而忽视了后合同义务的遵守和履行,由此引发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涉案侵权行为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因产品与商标共同创造的销售成绩而获得的商誉作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进行片面宣传而产生的纠纷,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但涉案宣传的内容又并非毫无根据,因此,考虑到双方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纠葛,结合本案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法院综合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赔偿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人民法院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