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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高院:苹果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终审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8-18 10:59商业秘密网

  2、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说明书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查询服务器首先对信息数据库的自建信息库部分进行搜索,如果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再访问与专业内容服务商合作的信息库部分,如果还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数据,最后才使用网络精确搜索部分的信息库”,然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三种查询方式的效率进行排序,由范围最小、效率最高的方式开始进行查找,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0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苹果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0中“查询服务器对信息数据库访问有一个优先权级别顺序”的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专利存在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应当宣告无效,而且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本院不便再针对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及第21307号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苹果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权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刘庆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耿巍巍
  书记员  张梦娇

 (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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