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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60条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五种处理方式(2)

发布时间:2015-07-30 08:55商业秘密网

  五、移交商标权利人处置
  将侵权商品移交权利人处理,是英美商标法中一种古老的处理方式。例如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第36条规定,在诉讼中,若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对于被告占有的载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印刷物、包装盒等,法院可以判令被告交付原告并销毁。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这种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可循。当然,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和国情出发,在适用移交商标权利人处理这一方式时,应当尊重双方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特别是商标权利人的意见,只有在权利人愿意接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商标执法部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带来了新的课题,销售者销售侵权商品后会更多运用该条款抗辩。执法稍有松懈,就可能纵容侵权行为。新《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本文所提问题没有给出答案,这无疑是对基层工商执法人员智慧的考验。(作者:张伟 邢斌 唐义生,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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