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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誉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7-23 14:16商业秘密网

  (一)未注册普通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31 条和第 41 条的规定,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一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二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2款之规定,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要求为“特有”,即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或在其所用商品与服务的周知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未注册普通商标是不具有影响力而又未经注册的商标。由于不具有影响力的商标的持有人提供的商品知名度和美誉度都不高,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也就不高。在没有可保护的商誉的前提下,作为商誉的指代工具的商标也就不会得到保护。所以,未注册普通商标不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可以理解的。
  (二)未注册知名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31 条和第 41 条第 2 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2 款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在一定期限内对被他人以不当手段“抢注”的未注册知名商标提供行政救济。对于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擅自使用,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2 款的的规定了“知名商品”+“特有或知名商标”的双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混同行为的门槛,使许多混同行为逃脱了该法的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同时,应明确规定该标记系未注册标记,以便与商标法的调整范围相区分。⑦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受到保护的并不是它的标识,而是它和市场上商品之间的联系、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商标的声誉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所在。一个商标是否为公众所知而享有声誉,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一种客观事实,跟它是否注册并无直接关系。事实上,商标驰名之后更容易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该成为商标法律的重点。驰名商标背后凝聚了商标所指代商品的声誉及其经营者的信誉。对于反向假冒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我国法律尚无规定。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不同类型的未注册商标受到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未注册普通商标不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知名商标的保护条件过于苛刻,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适度放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增加规定。
  注释: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03 页.
  ②郑其斌.论商标权的本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7 页.
  ③朱谢群.商标、商誉与知识产权--兼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归类.当代法学.2003 年.第 5 期.
  ④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54 页.
  ⑥郑其斌.论商标权的本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04 页.
  ⑦郑友德,万志前.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法商研究.2009年.第 6 期.
  参考文献:
  [1]郑其斌.论商标权的本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朱谢群.商标、商誉与知识产权--兼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归类.当代法学.2003(5).
  [3]郑友德,万志前.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法商研究.2009(6).(作者:刘佩,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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