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建议(2)
发布时间:2015-07-01 08:38商业秘密网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设计科学的惩罚性赔偿额度;完善证据制度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协调好惩罚性赔偿与刑罚和行政责任的关系;适时发布司法解释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具体指导。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偿损失,更要惩戒、警示与遏制潜在的恶意侵权与重复侵权。只有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实质作用。
根据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并吸收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方面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范围。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威慑潜在侵权行为,但如果适用不当也会造成过度保护或惩罚泛滥的负面影响。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必须考虑到权利人和侵权人、保障权利和促进社会创新等方面的平衡,在此基础上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对版权、商标与专利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规范。
(二)设计科学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范围或幅度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设计是否合理是衡量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科学性的主要标志。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绝大部分都采用了法定赔偿且缺乏细则,自由裁量权很大,导致同一类案件的赔偿额度会产生巨大差异。因此,应结合国情实际并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对法定赔偿限额、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的倍比关系以及无数额限制赔偿等进行综合考虑,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标准细化,才能使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惩罚性赔偿上做到适法统一,这也是对立法的必要补充。
(三)完善证据制度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需要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益,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侵权具有很大隐蔽性,损失或收益难以准确衡量。针对这种侵权容易取证难的困境,可以通过完善证据制度来缓解,包括放宽权利人的证明标准,增强证据保全和对侵权人有限度地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等。
(四)协调好惩罚性赔偿与刑罚和行政责任的关系。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过程中,会产生与刑事责任、行政执法相一致的功能,不可避免出现相互竞合的情形。如果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则不利于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率与公平。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实行的是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并行体制,两者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才能共同发挥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五)适时发布司法解释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具体指导。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将是我国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把握好其适用的条件、适用的标准、适法的统一,难度很大。因此,该项制度的正确实施还有赖于最高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给予具体指导,对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以便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作者:李志军,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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