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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花苑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09:49商业秘密网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用的支出,且公证费发票与(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23号案件中的公证费发票一致,故公证费1500元并非因本案单独支出。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花城出版社出版了图书《白衣方振眉》(共两册),该书的国际标准书号为7-5360-2242-5,该图书载明:作品《白衣方振眉》的作者为温瑞安。
  2012年1月6日,温瑞安与中文在线公司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温瑞安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即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于全球范围内对授权范围内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含语音、多媒体制作)、复制、发行、汇编、传播数字代码形式的作品等权利;在协议有效期内,温瑞安授权中文在线公司独家代为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同日,温瑞安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将包括《白衣方振眉》等在内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中文在线公司专有使用,中文在线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中文在线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2月25日,公证员赵郁和工作人员王琛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309室,监督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雒艳宾现场操作该处已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新的文件夹,命名为“长安花苑小学”,打开该文件夹,新建名称为“长安花苑小学”的word文档并设置页码;将计算机的桌面显示内容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1页;双击计算机桌面上的“我的电脑”……点击第10页的“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显示出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11页;点击第11页的删除……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按Enter键,进入下一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15-17页;点击第16页的“电子图书”,进入下一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18页;点击第18页的“文学历史类13”,显示出页面,将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37页;点击第37页的“白衣方振眉”,显示出保存页面,点击“保存”进入另存为页面,新建名称为“白衣方振眉”的文件夹,打开该文件夹,再点击“保存”,将文件保存于计算机,同时将上述步骤所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38-39页……在浏览器中输入,点击“公共查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后键入“cahyxx.com”,并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点击“详细”,点击“确定”,并将上述步骤所显示页面截屏到该文档,内容详见附件第40-45页。关闭所有的浏览器窗口,将上述word文档打印三套。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594号公证书(后附附件共计四十五页及刻录光盘一张)。
  经比对,(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594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作品《白衣方振眉》的内容与原告提供的《白衣方振眉》的内容一致。公证书附件第42页显示网址为“cahyxx.com”的网站主办单位是长安花苑小学。
  另查明,中文在线公司此次申请证据保全的文字作品包括《白衣方振眉》、《雾雨电》、《永不瞑目》、《雍正皇帝》、《陈伯达传》、《朝天一棍》、《血河车》、《纵横》等共计八部作品,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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