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歌尚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8商业秘密网
另查明,音集协于2008年7月28日与孔雀廊公司、2008年9月11日与东方公司、2008年10月9日与刘媛媛、2009年6月29日与麒麟童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当然公司、2010年11月11日与海蝶公司、2011年7月4日与竹书房公司分别签订了授权项目一致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上述权利人将其依法享有的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此外,双方约定授权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如上述权利人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未书面提出异议,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孔雀廊公司、刘媛媛、当然公司、东方公司、麒麟童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日、2013年6月6日出具声明,认可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授权合同目前均有效;另外,音集协于2013年11月11日再次与海蝶公司签订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
另查明:2013年11月12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夏少文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以下简称雨花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12月6日17时00分,雨花台公证处公证员陈思祥与公证处工作人员薛白以及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勇、顾盼共同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春之声商业广场1号楼2楼的歌尚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歌尚KTV816包间进行消费。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方勇用该包间的歌曲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253首歌曲,并按照方勇、顾盼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播放。期间,由顾盼提供自带的摄像机装入雨花台公证处提供的SD卡并进行了格式化操作,格式化完毕后对包间内的电视画面及声音进行了摄像。19时00分,消费结束,方勇到前台结帐并索取了发票一张,公证员将上述摄像用的SD卡及发票原件带回。2013年12月7日,公证员将上述SD卡内的录像内容全部复制到公证处专门用于证据保全的移动硬盘,并由雨花台公证处公证员陈思祥将该移动硬盘一直保管带回雨花台公证处,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将2013年12月6日在歌尚KTV816包间内的录像内容刻录为DVD光盘。2014年3月20日,雨花台公证处出具了(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43号公证书。
审理中,音集协撤回对《多雨的秋天》、《深夜地下铁》、《X》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经对比,音集协经授权并在本案中主张的238部音乐电视作品与被控侵权视频在相同位置上,影音画面内容一致。其中,音集协经授权的《我不后悔》、《花样年华》、《死心彻底》、《放手》、《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风雨中的美丽》、《那个冬季》、《子弹列车》、《你很好》、《离别》、《ANDY》、《恩赐》、《你不会回来》等14部音乐电视作品正版视频中的伴音画面系风景、或电影、或电视剧、或演唱会、或动画、或纪录片、或签售会、或综艺节目等剪辑画面。
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权收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2008年8月1日,音集协发布《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了全国各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江苏地区为9.7元/天/终端。
再查明: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观音弄38号春之声商业广场1号楼2层的吴江歌尚娱乐城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温祖祥,许可经营项目为KTV包厢等。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涉案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以及KTV包间取证消费352元。2013年11月10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该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并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费5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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