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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苏州三牛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09:28商业秘密网

  2004年2月1日,全景图片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图片公司将《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2009年11月19日,全景视拓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中国图片库》是由褚勇、王建军、袁学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申请者全景视拓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另查明,www.sanniu.com是由三牛公司经营的旅游网站。2012年8月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全景视拓公司的申请对上述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机关为此出具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284号公证书,在www.sanniu.com网站“目的地指南栏目”项下有“陕西旅游”、“福建旅游”、“西藏旅游”、“香港旅游”、“澳门旅游”等子栏目,子栏目项下为该地特色景区旅游概况介绍图文资料。经庭审比对,该网站网页中上述图文资料中以附图形式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主张权利的15幅摄影作品,其中网站上图片“嘉峪关”(1张)、“黄山”(1张)、“布达拉宫”(2张)、“香港”(1张)、“香港游乐园”(1张)在原摄影作品基础上进行了裁剪。
  本院认为,全景视拓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光盘实物及检索图册、著作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有效证明该公司是《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432、0778、0411、0485、0382、0383、0399、0656、0610、0281、0283、0186、0218、0217、0258的15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自1998年6月1日首次发表至今,其著作权仍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保护。三牛公司辩称无法证明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在保护期内,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三牛公司辩称被控侵权网站上的部分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权利的图片不完全相同,但经查不同的地方均系在原摄影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剪裁所致,且三牛公司对其网站上出现涉案图片的来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三牛公司未经著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的金额,鉴于全景视拓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三牛公司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确定,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并结合三牛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三牛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苏州三牛旅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级人民法院分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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