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9商业秘密网
2008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1年8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合同自动顺延三年,有效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2011年7月4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13年7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3年8月1日出具了(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02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7月18日,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来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新城大厦2层A区金伯利KTV豪包3包间,对周某在该包间内点播歌曲摄像的全过程予现场监督,周某先后点播了202首歌曲并由其携带的摄像设备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后周某到前台结账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苏州工业园区金伯利娱乐会所印章,金额为500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97部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另查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支付查档费100元。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苏州工业园区金伯利娱乐会所许可经营项目为KTV壹拾柒间,开业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97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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