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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12.8~2019.12.8(3)

发布时间:2015-06-29 09:4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4.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
  5.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全市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作者:未知,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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