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证证据存在“大有可为”空间(2)
二是建议更加重视公证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打造公证证据的公信力。从审判实践看,尽管公证证据总体上具有较高的公信度,未被法院采信的公证证据比例较小,但公证证据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公证程序不合法、取证步骤不完整、公证书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等。这些不足或瑕疵虽然不大,但严重影响公证证据的公信力。因此,建议公证业界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为契机,更加重视公证活动的诚信建设,向社会推出越来越多广受信赖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品牌,坚持以诚信引领公证业界科学发展。
三是建议进一步强化公证审查告知义务。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公证证据同样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司法实践表明,公证机构往往更加关注前两者,对于关联性较少涉及,这就造成了公证证据及其要证明的事实虽被法院采信,但当事人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却没有得以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以求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建议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充分询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因和用途,尽可能使其申请的公证事项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相吻合。
四是建议制定专门的类型化知识产权公证指导意见。目前,知识产权公证办证量总体虽然尚少,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整体发展潜力较大。对于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中涉及到的常见问题,建议及时研究总结公证机构的经验做法,提取一般性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制定专门的指导意见,以此保证公证质量,提高公证效率,降低公证职业风险。
五是建议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按照《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建议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领域,加快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预防性保护机制。探索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作者:胡云腾,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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