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知识产权界定中的作用(2)
发布时间:2015-06-25 09:05商业秘密网
由此,似乎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案件,许多是法律问题简单“假”纠纷,完全可以“下放”给基础组织;一些属于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真”纠纷,应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这一相同问题,各国诉讼境况并不完全相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面临双重的夹击:侵权假纠纷的泛滥,权利分配的“二次审查”。审判组织的设定,更需要建立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司法统计资料、实证的分析方法、国情的深度调查,是不可缺失的技术保障手段和研究方法。遗憾的是,在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论证中,我们鲜能清晰见到自己的真实家底。离开了自己的家底和根基,制度的建构会有活力和实效吗?保持必要的审慎和怀疑,这是必要的。(作者:谢晓尧 中山大学法,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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