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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的商标权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6-23 08:49商业秘密网

  1.相似注册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出现在网络中,但两个或多个相似域名的存在却是可能的,如一方以“RedFlower”商标注册域名(redflower.eom),而另一方以(red一flower.com)作为自己的域名就是可以的,只要多一个连字符,几个字母甚至在商标中多一个“.”就能够同样获得域名注册。对域名的审查跟对商标的审查不能相提并论,前者只要求不完全相同即获准注册,后者则显然严格许多。
  2.域名与商标“淡化”的纠纷
  商标的淡化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广‘告效力的减弱,它会逐渐降低商标的信誉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实质也是一种侵害商《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2期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反淡化”的法律条款,其主旨是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英特马蒂克公司诉都彭一案中(Intermaticv.Toeppen),被告在网站域名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虽然网站上除了一张地图外再别无他物,更没有关于原告商品的任何信息,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对商标“潜在”的贬损危险而导致对原告商标的“淡化”。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它是解决网络环境中商标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据该法规定,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淡化”除了以他人商标作为域名外,
  还包括在元标识符中使用他人商标。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法仅限于向驰名商标提供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纠纷的新特点
  (一)商标权纠纷形式多种多样
  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在网络中未经他人允许或授权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将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因在域名、网络广告、元标记中使用他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社会生活中的进一步普及,无疑会有更多新的商标权纠纷形式出现。
  (二)商标权纠纷中手段和目的的隐蔽性增强
  譬如在元标记中,嵌人他人注册商标,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如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有,这种做法又会带来多大的商业利益等等)都是极具隐蔽性的,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商标权的地域性因素受到挑战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商标在哪一个国家注册,只能在该国受到保护。正是缘于商标权的这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弱点,才会发生大量的商标抢注事件,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有过惨痛的教训。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开放性与自由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其传播速度将是相当迅速的,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网络环境下的跨国商标纠纷如何处理恐怕将是各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棘手难题。
  (四)商标权纠纷的性质难以确定
  根据美国联邦法,商标权纠纷的性质有侵权、淡化和虚假广告三种,然而怎样具体认定侵权,淡化的标准又是什么(如IntermaiicV.ToepPen案中,法院仅以存在淡化可能性便判被告败诉),如何明确区分虚假广告与真实广告?既然不是所有在网络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如介绍与真实情况相符的信息等),则是否可能明确一个界限?这些问题不可能全留给法官本人凭其智慧、经验、自由裁量权限等加以解决,法学界应加紧进行研究,而法律也应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改。
  三、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讨
  针对网络环境中所出现的新的商标纠纷,我们制定解决措施无非主要从两方面下手。其一是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其二是寻求法律支持。本文将着重探讨法律方面的对策。
  由于此类商标纠纷案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新颖性,目前各国大都未制定相应的法律。国际土针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在1996年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IPP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两项国际条约亦未能涵盖对网络环境中商标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美国的《兰哈姆法》不失为一个可供借鉴的范例。它“授予人们对任何在商业中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里的‘商业’被定义为任何国会可以依法进行管理的国际经济法商业活动。包括国际商业活动。”③但它又有一些限制规定,如其中的43款C项(即前述《反淡化法》)仅向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并且操作中也有许多困难,譬如怎样确定一枚商标是否“驰名”等相形之下,美国各州的法律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就宽松得多,如纽约州反淡化法,只要一枚商标具有“独创性”(distinc-tive)就可以要求法律保护。(作者:廖芳,来源: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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