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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0:15商业秘密网

  原审另查明,海州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有一套两副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除该案外,中水公司另对海州公司就同一涉案产品向该院同时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起诉讼。中水公司为该案诉讼支付了外观设计专利检索费5000元,为上述三起诉讼共支付公证相关费用2440元(包括:衢州市信安公证处公证费1600元、核查费500元,龙游县公证处公证费340元)及一定的律师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水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053013××××.8,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中水公司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该案技术比对对象为被诉侵权设计与中水公司专利授权公告附图中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所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图片看,水表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为:产品由壳体和表盘两部分组成,从仰视图看,壳体呈“∞”形,左边直径略大于右边,左右两边各有进出水口,壳体上方为长方体平面,高度约占壳体全部的1/3,从俯视图上看,长方体左侧有圆形表盘,上有表盖,合叶固定在表盘左侧,右侧有两个凸起的细圆柱体,表盘和圆柱体进行一字排列,嵌在长方体内,突出的高度约为长方体平面高度的1/2(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庭审中,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公告所示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中水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海州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如下:1.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壳体上盖中部靠上方有醒目的扇形预售水量指示窗口,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无此特征;2.被诉侵权设计的售水定量设定孔和阀芯提拉孔采用的是顶部突出一字形扳手堵头,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该装置为六角堵头;3.被诉侵权设计的水表下壳体外观是两个直径相同的圆柱体组合,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外形为一大一小两个不同直径的型似圆柱组合,且小圆柱体底部有较大圆角;4.被诉侵权设计水表进出水口是直管通过小段内凹圆弧与水表壳体衔接,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中水表为直管通过较长圆锥台扩张与水表壳体衔接。该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水表,属于相同类别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虽存在一些差异,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二者无实质性差异,故两者属于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依法已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案争议焦点之二是海州公司是否侵害了中水公司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海州公司庭审中提出:截止到庭审时,海州公司尚未在市场上销售涉案产品,海州公司2013年8月才拿到自控定量冷水水表的许可证,湖仁村经济合作社公证购买的水表是海州公司考虑到同行关系进行的试卖,以测试市场反馈情况。该院认为,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2013)浙龙证经字第144号、(2013)浙衢信证民字第1156号公证书内容,足以认定海州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海州公司是否获得相关产品制造销售许可证并不影响上述行为的认定。故海州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所述,海州公司未经中水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落入中水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对中水公司专利号为ZL20053013××××.8,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海州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中水公司要求海州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中水公司要求海州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由于中水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海州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中水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中水公司要求销毁海州公司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鉴于海州公司庭审中自认有一套两副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该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中水公司要求海州公司赔偿中水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中水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州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且中水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该院依法采取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海州公司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该院主要考虑到:该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涉案水表产品的市场价格为110元-120元之间;海州公司具有制造、销售两种侵权行为;海州公司注册资本达1500000元;中水公司对海州公司就同一涉案产品向该院同时提起三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水公司为制止海州公司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该院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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