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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查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的十个问题(2)

发布时间:2015-06-15 08:53商业秘密网

  七、技术鉴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但该技术领域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的认证资质或专业设备及相应职称技术人员的机构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委托鉴定的机构。
  鉴定意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八、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家辅助人对涉案技术问题相关专业或领域具有的特长、具体的工作经验等。
  当事人聘请、委托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有关费用由该当事人自行负担。
  九、专家辅助人如何参与庭审?
  专家辅助人可以代表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对于鉴定意见和技术问题之外的其他问题,专家辅助人不能发表意见。
  专家辅助人应当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由一方的专家辅助人对另一方专家辅助人的观点发表意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询问专家辅助人。
  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应如何对待?
  专家辅助人对涉案技术事实发表的意见,应当视为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审判人员应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为一方当事人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提出的意见对待。(作者:未知,来源:天津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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