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程兵与被告宁波西恩斯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5:45商业秘密网
据(2013)深证字第131718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9月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振阳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被告公司的网址:http://cnnewsky.en.alibaba.com等网页进行公证保全,原告指控被告公司网页中的藤制花园三人沙发产品图片为被诉侵权产品。本案在立案前,原告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本院依法于2013年9月6日到被告处做了证据保全并制作了笔录,在被告楼梯墙壁上发现有一幅藤制花园三人沙发产品的照片并进行拍照,但没有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另查明,被告西恩斯盖公司为成立于2006年3月2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家具(除木制品外)、塑料制品、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等。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一定的交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程兵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083005××××.
1、名称为“沙发(罗汉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处有效期内,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作为判定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所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将原告所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所示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对,原告认为,原告专利设计来自于佛学的理念,厚重、踏实。整体造型呈长方形造型,沙发背面设计有左右对称的长方形内凹面,左右视图呈对称,左右侧面上半部分有一个内凹的长方形设计,顶部靠近背面的一个角呈直角,靠前(扶手)的一个角为弧形角。虽然被诉侵权设计俯视图不完整且缺少仰视图,但俯视图和仰视图均是使用时不易察觉的部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视觉影响。因此被诉侵权设计包含上述所有的设计要点,两者构成实质相同。被告认为,三人沙发作为常规设计其座位面和靠背面都是长方形的。原告专利设计左视图是鼎一样的东西,上部是一个内凹的长方形,有一点弧形的边框,内凹框架占三分之一,椅子的支撑脚将近三分之一。而被诉侵权图片呈西欧的风格,是一个很普通的、很简单的一个竖立的长方形框架,支撑脚只占六分之一。两者比例和图案的形状设计布局是完全不同的。总之被诉侵权设计不能够体现原告主视图、后视图、立体图的完整图片,是无法比对的。
本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设计俯视图不完整且缺少仰视图,但俯视图和仰视图均是使用时不易察觉的部分,不会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产生较大影响(这从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座位上均放置了坐垫也可以得到印证)。而从主视图、左右视图等可以较清楚地进行比对的图片看,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的视觉效果上不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两者构成近似,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争议焦点二是被告构成何种专利侵权行为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公司网站上有涉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及介绍,其公司墙壁上亦有相同产品照片,故已构成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原告指控被告有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经本院证据保全未发现被告有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故该指控不予认定。原告该指控相应的销毁库存产品及模具等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因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考虑到原告为制止侵权已支出的交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本院确定赔偿额为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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