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rowenta- werkegmbh与被告宁波环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1 14:50商业秘密网
对于权利要求内容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内容。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解释,即把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进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某些技术特征作出界定。
本案中,根据说明书、实施例、附图,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其保护范围合理的扩展,可以判断得出的是:设置至少一个宽度大于10mm的带状体(实施例给出的数值在15-20mm左右),并且该带状体穿过孔网体,无论它是横向穿过网体还是局部穿过网体,只要是穿过网体,才会有中断网体的结果。而被控侵权产品中间实体部分的面积占比很大,其形状并非带状,其左右跨度达到60mm以上,相当于去掉了本案专利附图中的中心网体。该实体部分,既不具备穿过所述网体的特征,也不具备因穿过而导致的中断所述网体的特征。而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也没有给出“带状体”可以包括中间大面积实体这种实施方式的技术启示。故被控侵权设计方案不具备“所述底板(1;201)具有至少一宽度大于10mm的带状体(14;214),该带状体未配备蒸汽出口孔并以穿过所述网体(11、12;211、212)延伸的方式中断所述网体”的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被告其余辩称,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原告所诉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之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rowenta-werkegmbh(罗恩特沃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rowenta-werkegmbh(罗恩特沃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rowenta-werkegmbh(罗恩特沃克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宁波环海电器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
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代理审判员 刘先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沈梁丹(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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