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原告丘和林与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1:01商业秘密网
另查明,被告王萍电器厂成立于2008年1月23日,注册资本10万元,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器配件、冲件、塑料制品的加工。再查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律师费、公证费。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同种产品,可以用于比对。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仅存在三处细微差别,两者相近似,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在其阿里巴巴网店的公司概况中,自称其专业生产各种手电筒,经营范围为电器配件、冲件、塑料制品的加工,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但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获利情况或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本院根据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一并酌定赔偿额。具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二是被告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生产规模不大;三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较低;四是本案与本院审理的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另二案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均为卡通型LED充电式手电筒,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分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丘和林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930085122.5,名称为“LED充电式手电筒(兔子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丘和林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丘和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丘和林负担675元,被告余姚市王萍电器配件厂负担1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