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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张晓东为与被告慈溪昼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0:38商业秘密网

  综上,被告昼夜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实施的系现有设计,依法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晓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妍

  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
  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

  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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