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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之法律保护问题探究(3)

发布时间:2015-06-11 08:37商业秘密网

  解决了这一前提性问题,再来关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标题给予保护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将他人作品标题用作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未经作品标题创作人同意,擅自将该作品标题作商业标识使用或近似使用。
  第二,该作品须为知名作品。知名作品的判定标准宜参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即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作品。
  第三,这种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相同或近似使用是“搭便车”商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相同使用,指不作任何改动,直接将作品标题使用于商业标识之中。近似使用则须法官进行综合认定,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5 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的规定。
  综合以上所述,对作品标题给予法律保护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而在多种方式之下给予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最具有可行性。作者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填补当前作品标题保护法律适用的盲区和空白。
  [ 参 考 文 献 ]
  [1]杨远斌,朱雪忠. 论作品名称的商标保护[J]. 知识产权,2000( 6) .
  [2]“卢卡斯要总统里根为‘星球大战’计划付版税”[EB/OL]. 南方网-南 方 周 末, http: / /news. 163. com/07/0605/08/3G799MCO00011248. html.
  [3]钦国巍. 议作品之独创性[J]. 长沙大学学报,2010( 1) .
  [4]袁晓东. 独创性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J]. 民商法丛论,2000( 1) .
  [5]李伟文. 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J]. 法学评论,2000( 1) .
  [6]熊英,袁毅超. 知识产权法全攻略[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44.(作者:叶优子,来源: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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