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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发生工伤事故谁承担?(2)

发布时间:2015-06-09 10:3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公司作为大桥的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工程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5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工程公司对原告刘某的工伤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找法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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