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将许多软件专利拒之门外(2)
发布时间:2015-06-08 09:34商业秘密网
最高法院发现Alice的专利发明与一个抽象且知名的商业概念有关:
“摆在我们面前的专利主张与中间结算的概念有关,即利用第三方来降低结算风险。中间结算的这一概念是在我们的商业体系中长期流行的一个基本经济实践。因此,中间结算是一个超出了(具体规定哪些发明是具备专利资格的对象的)§101范围的抽象概念。”
Alice还为实施这一抽象概念的计算机主张权利,但是这并不足以添加额外的发明性概念。法院解释说:“如果一项专利对计算机的引述仅为在计算机上实施抽象概念的指令,那么这种情况不具备专利资格。”据法院称,Alice的所有方法发明主张都属于上述情况。
例如,Alice的方法主张的意图不是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也没有影响任何其他技术领域的改进。相反,其主张只不过就是利用一些未详细说明的通用计算机实施中间结算这一概念的一个指令。根据我们的先例,这不足以将抽象概念转变称具有专利资格的发明。
Alice的系统和计算机可读介质主张也没有更好的表现。“因为专利申请者的系统和媒介主张并没有为潜在的抽象概念添加任何实质性东西,我们认为根据§101的规定它们也不具有专利资格”,法院判决道。
附带后果
该裁决对于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特别是对于高科技和金融服务企业。上述企业一直遭到专利流氓提起的接二连三的侵权诉讼的攻击。其中许多诉讼目前似乎可以简单地根据最高法院的结论来做出判决或根据提议予以驳回。
Alice一案的裁决连同最高法院近期做出的另一项裁决可能会降低新的专利流氓提起的诉讼量。Octane Fitness, LLC诉Icon Health & Fitness, Inc一案中,审判法官得以责令提出立场非常薄弱的案件的专利权人必须支付被告的律师费。因此,如果一个专利流氓提出了与Alice案类似的令人怀疑的专利主张,那么该专利流氓就要承担可能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费用转移的风险。
Reed Smith律师事务所匹兹堡办事处合伙人Cynthia E. Kernick称:“这肯定会抑制专利流氓的商业模式。在一些地区法院做出判处费用转移的裁决后,人们真的会看到专利流氓提起专利诉讼的速度放缓。”
Alice一案的裁决似乎使美国在软件专利方面的立场更接近欧洲、日本、中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的立场。上述国家要求发明必须具备“技术效果”以有资格取得专利保护。
例如,如果软件能够使计算机通过运行该软件而改进计算机的运行,如使计算机更快速地运行或者对内存进行更高效的利用,那么该软件就创造了技术效果,因而具备专利资格。如果软件仅仅是在计算机上运行,并没有产生技术效果,那么该软件就不具备专利资格。由于此类技术效果的要求,像商业方法等许多种计算机实施发明都是不具备专利资格的。
美国最高法院没有做的太过份,去禁止商业方法专利(然而,在Alice一案中三位法官补充了一致意见,称他们认为商业方法不具备专利资格)。
美国最高法院也没有明确要求所有计算机实施发明都必须产生技术效果才能取得专利资格。但是最高法院的措辞当然是具有指示性的,指出Alice的方法主张不具备专利资格是因为其主张既没有改进计算机的性能也没有对任何其他技术领域的进步产生影响。
然而,专利专家在Alice一案的裁决是否要求计算机实施发明必须具备技术效果一事上看法不一。他们希望地区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很快能碰到此类问题。(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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