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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良崮六姐妹”如愿“食”煎饼(2)

发布时间:2015-06-08 09:14商业秘密网

  王均国主张,目前其在全国已有数千家经销商、代理商,年销售额高达2000余万元,争议商标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消费群体,在市场上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而六姐妹食品厂与孟良崮煎饼公司的经营情况远不如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也远不及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经过长期宣传与推广,具有了稳定的客户群和一定的影响力。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别为汉字“孟良崮六姐妹”与“孟良崮”,而“孟良崮”作为商标使用只能标识商品产源,并不能起到区分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作用,因此其显著性较弱;而争议商标中的“六姐妹”指定使用在煎饼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强,所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不近似,两者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六姐妹食品厂已于2012年8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已不能作为健全的市场主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六姐妹食品厂称在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前已将引证商标二许可他人自2010年5月29日起使用,但其向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提交的许可合同前后不一致,且合同本身没有签订日期,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瑕疵,即使上述商标使用许可情况属实,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被进行了大量、持续的使用;另外,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4年8月撤销了对引证商标二作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与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作者:王国浩,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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