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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1:29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的770平方米的地板予以没收,由该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清泉
  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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