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1:29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张家港市公安局扣押的770平方米的地板予以没收,由该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清泉
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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