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权某、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4年1月14日,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告单位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以假充真的昆仑L-CKD220重负荷工业闭式齿轮油(润滑油),没收违法生产的昆仑L-CKD220重负荷工业闭式齿轮油(润滑油)92桶 ;并处罚款2533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计1334元。后被告单位某缴纳了上述罚没款。
2014年4月15日,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鹿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樊某的证言;扣押到的92桶假冒昆仑牌润滑油桶照片等物证;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零库存管理与 服务合同、送货通知单、辅料称重计量单、入库通知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授权委托书、被告人刘某提供的授权证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材料;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刘某未经昆仑图形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共计253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刘某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又销售该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某、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可能性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居住 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 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清泉
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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