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权某、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1:18商业秘密网
“Vachette”商标标识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266700号,注册人为苏州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商品6类中的金属锁,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满后又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0日。
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VACHETTE”、“Vachette”商标注册人苏州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该商标被许可使用权人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的许可,在被告单位某内,生产假冒“VACHETTE”牌抽屉锁,并销售给淮安市欣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郎泰五金店等单位,销售金额合计价值人民币153372元。
2013年6月24日,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向张家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某非法使用苏州成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VACHETTE”注册商标生产锁具并销售,而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系唯一被授权使用该商标生产抽屉锁的企业并负责打假事宜。2013年7月4日10时许,民警在某内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并当场查扣到被告人朱某准备用于销售的假冒“VACHETTE”牌抽屉锁309箱(共74160把,价值人民币233464.80元)及印有“Vachette”商标标识的包装盒282100个。后被告人朱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丹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与商标使用权人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积极做出了赔偿,张家港市长江五金锁业有限公司对其予以了谅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主动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张某、钱某甲、梅某、祝某、楼某、钱某乙、刘某的证言;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书、采购合同、进仓通知书、银行交易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扣押到的假冒抽屉锁等物证;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以假冒注册商标为目的,伙同案外人共同实施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以法定刑较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名处罚;被告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额共计386836.8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某、被告人朱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又能主动缴纳了罚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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