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刘某、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优衣库品牌羊毛衫三百零九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徐宇红
人民审判员 俞祚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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