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江苏)沈某甲、沈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0:2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bp”注册商标的汽车牌照固封装置五万二千三百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莉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