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沈某甲、沈某乙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bp”注册商标的汽车牌照固封装置五万二千三百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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