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江苏)刘某甲、范某、周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0:1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范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陆金保
  审判员  徐宇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莉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