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刘某甲、范某、周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范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陆金保
审判员 徐宇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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