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章仕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被告人章仕局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陆金保
审 判 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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