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胡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4 15:32商业秘密网
三、关于本案损失赔偿数额确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按照其因侵权所受损失请求赔偿损失2万元,虽然原告因被告侵权销售等原因,使其在陕西省区域内的销售受到一定冲击,但由于被告是零售且销售数量不确定,其销售行为给原告带来影响及损失不会较大,被告亦不可能得到较大利益,故结合本案的情况,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时间、范围、后果以及原告维权时的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支出费用在内的损失8000元。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胡勃立即停止销售西农“979”植物新品种;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扶风县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胡勃共同赔偿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良种农场、胡勃负担元。该款天丞禾公司已预交,良种农场、胡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天丞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张如领
代理审判员 呼延静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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