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2)
发布时间:2015-06-04 10:39商业秘密网
网络媒体在功能上其实与报刊杂志并无不同,都是传播信息产品的媒介。若仅仅将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传统媒体之间,则已然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业的需要。我们目前需要做的是在版权保护与互联网信息传播之间找到平衡点。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重申的市场精神一样: 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互联网创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空间。
其实网络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如同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一样,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定许可,它为著作权人保留了排除限制的权利。法定许可是法律所拟制出来的著作权人的默示授权,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而网络或报刊的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可以明示保留权利、排除限制。因此,著作权人仍对是否许可他人网络转载摘编享有主动权。确立网络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至少能减少一部分侵权行为,同时著作权人可以将维权精力放在获得报酬权上,在促进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可以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收费标准的建立。若能如此,网络媒体则可以名正言顺地转载作品,同时也实实在在地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获酬权的基本权利。
[ 注 释 ]
①从立先.网络时代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遭遇困境[EB/OL].http: / / www. legalweekly. cn / index. php / Index / article / id /6058,2015 - 1- 3.
[ 参 考 文 献 ]
[1]从立先. 论网络版权中的法定许可[J]. 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36( 6) :156 -160.
[2]曹文. 网络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研究[D]. 中南大学,2010.(作者:郭 珍 刘陆琴,来源: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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