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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场与侵权情境——以新闻从业者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例(2)

发布时间:2015-06-04 09:46商业秘密网

  因此,在新闻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中,传统型权威以及与之伴随的价值观已经退场多时,但法治文化却发育迟缓,传统型权威虽然受到越来越强的挑战,但仍在扩散。这就导致新闻传媒的从业者在日常传播行为中很少考虑自己的工作是否合法,比如在编辑或撰写一篇
  专题报道而引用史料时,出于新闻文本的制造特点不会随文标注出处或文后注释时常“引用过量”,从而造成侵权(当然适量转述他人观点除外)。
  1992年之前,我国不少一流媒体的新闻传播行为中存在着大量因过失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事故,那是因为没有著作权法在场。22年后的今天,著作权的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却少有人系统阐述出一个被公认为通用的原则,即“侵犯著作权的情境”:
  我在制作和传播新闻产品时必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以便根据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合理预见避免有可能侵犯其他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或疏忽。那么,谁是我在著作权法法上可能冒犯的著作权持有者呢?他们是那些人--他们受我行为的影响是如此密切而且直接,所以,当我决定那些容易引起问题的行为或疏忽时,由于他们的著作权易受影响,我应该合理地把其纳入我的考虑的范围。
  即便如此,该原则也是建立在合理预见(基于著作权法的在场与知情)基础上的检验标准。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它说明了对成法广泛传播--每一个人都被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心理学解释:个人特质,侵权是新闻从业者知法犯法的理智预期
  新闻从业者知法犯法的侵权行为,集中表现在我国一流报纸的为数众多的驻站记者,经常利用其奉职报纸的高端优势和权威性,侵犯普通通讯员的著作权;编辑再次传播自己所在媒体的编辑物而侵权;新闻把关人利用自己的职权侵犯下级职员的著作权三个方面。驻站记者侵犯别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行为,这主要集中在各种一流报纸在各地
  驻站记者的新闻作品制作上。但凡驻站记者与本地通讯员联合署名的新闻稿,几乎都是本地通讯员的作品。而且因为这些通讯员多为各个经济、政治、文化共同体的职业宣传员,熟的业务技巧,所写出的是专业的成熟的新闻作品,因而无须多作修改。而这些驻站记者拿到当地通讯员的成熟作品后,一般(占98%以上)是把自己的名字直接写在通讯员的名字之前,作为新闻作品的第一作者(不改或者极少改动)交给本报刊登。以我国当下某著名文化类报纸在中国某省省会所在地W市的记者站前站长为例,其所采用的通讯员的稿子,十几年之内一直在侵犯作者著作权,总是把自己作为第一作者,把通讯员(稿子的真正作者和著作权所有者)作为第二作者交由该报使用。这是第一重侵权,即对著作权所有人的署名权的侵权。其所采用的通讯员的稿子,除了其经常往来的朋友(比如作为通讯员的同学)之外,其他通讯员的稿费全部被其侵占。这是第二重侵权,即对著作权所有者作品所得收益的侵占。而该报所传播的每一个新闻文本的预设目标都指向传播真理、知识和光明,祛除不公平、非正义和黑暗,其传播行为与传播内容往往形成悖谬。当下我国新闻传播行为中这样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关的法条对其进行治理,新闻法至今仍是空白。这些都是外因。而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一流报纸的相当一部分驻站记者,从来就不习惯考虑正当使用通讯员的作品,尊重通讯员的著作权。这种促使他们以侵犯著作权的方式行动的根本原因
  在于他们异于常人的贪婪本性。
  编辑的侵权行为,较各类一流驻站记者而言,要少得多,轻得多,但也普遍存在,这主要表现在对各自编辑作品的再次传播和多次使用上。相当数量的编辑(主要是各个部门主编、副主编和总编),在各种公开场合(集会、讲学、讲座)直接搬用其他作者、编辑的作品作为自己成绩的陈列、展示或举例,以多种行为方式侵犯这些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而随着新型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的蓬勃发展,这种新闻再传播中的侵权行为更加显性化日常化。不少新闻从业者基于积极构建共同体正面形象的良好目标,不断侵犯著作权而将别人的新闻作(作者:冯林,来源:传播与版权 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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