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韩春琦、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5:47商业秘密网
5.对证据5中没有韩春琦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 确认真实性,对证据5中有韩春琦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 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研发工程师是根据具体任务进行具体工作,与涉案专利无关。
6.对证据6、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系安瑞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定真实性。
7.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 无关。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2、4,因韩春琦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证据3,因韩春琦和安杰思公司对没有韩春琦中文名签字图纸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产品零件图上英文名Jason Han为打印字母,不能确定系韩春琦签署,且安瑞公司未提供其他 证据予以作证,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因韩春琦和安杰 思公司对有韩春琦中文名签字图纸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 据效力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待证问题,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 行评述。
3.证据5,虽韩春琦和安杰思公司对岗位说明书无韩春琦签字页面真实性有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岗位说明书经韩春琦签字确认,可以证明研发项目主管岗位的工作职责内容,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4.证据6-8,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春琦和安杰思公司质证意见成立,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韩春琦和安杰思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拉力测试系统发票
2.高端加热尖端成型机发票
3.烤胶机、涂胶机系统发票
4.数字压力表发票
5.微小气体流量计
6.数字压力表发票
7.手动气压源发票
8.数字压力表等发票
9.点光源发票
10.封口机发票
11.激光焊接机发票
12.涂胶机发票
13.纳基隔热板发票
14.张家港市兴城敬慕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15.南京艾索尼科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16.杭州市中好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证据1- 16,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由安杰思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及技术支持 ,系安杰思公司自主研发。
17.201220506178.X专利、201220322380.7专利、2012104700 39.0专利及201220202533.4专利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安瑞公 司针对不同技术问题有不同研发团队。
对韩春琦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安瑞公司质证认为 :
1.对证据1- 1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些发票只能证明安杰思公司曾购买过相关设备和仪器,但不能证明系为涉 案专利研发所用,且大部分发票开票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 ,与涉案专利无关。
2.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韩春琦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 17,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瑞公司质证意见成立,该些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
2006年10月31日,韩春琦到安瑞公司就职,任设计工程师。韩春琦在安瑞公司任职期间,曾在名称为“电极”、“指环”及 “止动销”的零件图纸上签字。2012年1月3日,韩春琦与安瑞公 司劳动关系终止。
安杰思公司确认,2012年1月,韩春琦到安杰思公司就职,任研发工程师。
2012年5月17日,安杰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 一种高频切开刀”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韩春琦,授权公日为2013年1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220223968.7。(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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