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甲、赖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某乙、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经审理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单位某甲系2011年7月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2011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甲实际经营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CES”商标权利所有人宏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塑料胶体上使用与宏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CES”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并多次销售给某乙,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2012年9月5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昆工商案(2012)08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单位作出没收带有“∧CES”商标标识的模具2块、没收已包装好的标有“∧CESELECTRONICSCO,LTD”和“∧CES”字样的胶体268包、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被没收的模具和胶体已被销毁。被告单位某甲已于2012年9月5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又查明,被告单位某甲、被告人赖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单位某乙系2010年6月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2011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被告单位某乙实际经营负责人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单位某甲处进购明知系假冒宏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CES”注册商标的连接器胶体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
另查明,2012年9月5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昆工商案(2012)083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单位某乙作出没收标有“∧CES”商标标识的端子888530个和带有“∧CES”商标标识的胶体192675个、处以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上述没收的端子和胶体销毁。被告单位某乙于2012年9月5日缴纳了上述罚款。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保证金人民币六万元。
又查明,被告单位某乙、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某甲向某乙销售塑料胶体的发票、销货清单,证实某甲向易盛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货物(不含未开票的)总金额为231210.72元(含税)的情况。
2、某乙向昆山凯颖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连接器(塑料胶体)和端子的发票及对账单,证实某乙向昆山凯颖电子有限公司出售连接器219946.62(含税)元,其中胶体204234.46元、端子15712.16元的情况。
3、某乙向苏州广润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对账单、送货单,证实某乙向苏州广润电子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的情况。
4、苏州广润电子有限公司向淳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销售对账单及送货单,证实苏州广润电子有限公司向淳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出售货物的情况。
5、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证实工商部门对某甲进行实地检查,在车间内发现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扣押模具模芯2块;在公司实际负责人赖某办公室查获标注“∧CES”标识的成品268袋,在电脑中查获“∧CES”图标等,并拍照反映在某甲车间查获带“∧CES”标识的模具和包装袋的情况。
6、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某甲因生产、销售假冒“∧CES”商标标识产品,被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7、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证据提取单,证实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乙进行检查,拍照固定有“∧CES”标识的外包,被告人李某称带有“∧CES”标识的胶体和端子已经销毁的情况。
8、苏州市相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证实相城工商部门对淳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一批连接器(端子和胶体),经现场清点,端子共计390000PCS,金额7620元,胶体共计125500PCS,金额6267.5元,都标注有“昆山宏致电子有限公司”,纸盘上有昆山宏致电子有限公司的“∧CES”商标,该批货系向苏州广润电子有限公司进购,后淳振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将货物退回苏州广润电子有限公司,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扣押该批货的情况。(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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