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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0:09商业秘密网

  二、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
  民币1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8元,由原告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954元,由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
  担5194元。原告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鼎岳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
  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
  上诉请求 预交。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潘才敏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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