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吴金卫与陈江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09:04商业秘密网
二、被告陈江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金卫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吴金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1元,由原告吴金卫负担3079元,被告陈江强负担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 蔡健和
人民陪审员 梁燕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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