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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 赵一美为与徐孟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1 16:15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徐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赵一美 经济损失6万元(含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赵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赵一美负担345元,被告徐孟君负 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0 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 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汇入账号:19×××01-0400-0409-0000-0106- 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      龚益卿
       代理审判员    张婷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贾 晨 斌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 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 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 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 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 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 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 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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