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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世红诉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1 14:55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杨世红享有的名称为“隧道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219796.2);
  二、被告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世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世红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杨世红负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上海神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
  代理审判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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