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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陈甫中诉上海巧智贸易商行、石家庄蓝姆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0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甫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元,由原告陈甫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吉  灵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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