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伟东橡塑五金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9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苏州市伟东橡塑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苏州市伟东橡塑五金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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