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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6商业秘密网

  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关于证据1-1-1-5、证据2,被告无异议;关于证据3,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有异议,认为原告取证时间为2012年5月7日,而住宿费发票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证据1-1-1-5、证据2,原告均出示了原件,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证据3,针对被告提出的对于住宿费发发票时间与取证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原告解释为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吴江取证,住宿费发票是离开时统一开具的,故开票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及本院所受理的该原告的相同批量案件,原告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对住宿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中其他证据原告均提供原件,且被告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EQ乐宴全系列(一)》唱片、其系由A、B、C、D、E共5盘DVD光盘组成的音像出版物。涉案出版物的包装盒及DVD光盘上均有“出品:EQarts唱片”、“版权提供:EQarts唱片”、“出版:上海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人: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号:ISRCCN-E02-10-366-00/V.J6”、“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文字内容。其所附的目录上包括《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
  2010年11月15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且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将授权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第三方行使,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合同另附有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
  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授权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11月14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海、安徽、福建、浙江、江苏省的无锡市及港澳台除外)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且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授权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合同另附有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
  2011年9月1日,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江苏省(无锡市除外)的放映权、收费权授权给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且如协议期限内发生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权的,在期满后尚未结案的案件应继续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并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后终止,不受协议约定期限的限制。(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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