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苏丽平与乐清市恒泰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5 15:47商业秘密网
综上,本院认为,苏丽平的涉案专利权现虽已超出有效期限,但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恒泰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恒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恒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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