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欧德隆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与蔡东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5:10商业秘密网
宣判后,欧德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 定其提取的侵权产品系欧德隆公司制造的产品与事实不符。欧德 隆公司已经提供了出卖人的出库单和入库单,可以证明该产品合 法来源,欧德隆公司并没有生产出成品,故不构成侵权。更不应 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蔡东武的诉 讼请求。
针对欧德隆公司的上诉,蔡东武在二审中答辩称:欧德隆公 司并未提供其从第三人处采购的合同、发票等证据,而且欧德隆 公司的网站上放置有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审法院的证据保全也足 以证明欧德隆公司所称并未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完全与事 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东武在二审中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欧德隆公司向法 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为案外人永嘉县索尼仕气动阀门制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仕公司)出入库单,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购自索尼仕公司;证据二为索尼仕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网上 截图,用以证明索尼仕公司合法存在且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对 于上述证据,蔡东武质证认为,证据一出库单的产品型号与被诉 侵权产品无法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索尼 仕公司;证据二的真实性无法判别,如果确有此类情况,可以另 行诉讼,因此与本案没有关联。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 点是: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欧德隆公司制造是否不 当,欧德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原审法 院依蔡东武申请派员前往欧德隆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所查扣,当 时在欧德隆公司样品室发现了14台不同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成品 ,在欧德隆公司生产车间发现了1500台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在 原审法院当场提取的四台被诉侵权产品成品上,标有“ODELO”标 识,并无任何其他案外人的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欧德隆公司在 二审庭审中也承认上述“ODELO”标识系该公司所附加上。根据上 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欧德隆公 司制造并无不当,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至于欧 德隆公司在二审提交的两份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出库单的产 品型号和数量与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不一致,欧德 隆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附加“ODELO”标识已足以证明其系被诉 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欧德隆公司 提交的证据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确认 。关于欧德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本院认为,欧德 隆公司在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对于原审判决有关技术特征比对均未提出异议,原审判决认定欧德隆公司在本案中构成专利侵权符 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认为,蔡东武依法享有的“电动执行器”实用新 型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欧德隆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 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欧德隆公司侵犯了蔡东武的专利权,应当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欧德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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