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蔡建平诉被告张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6:30商业秘密网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佳承担蔡建平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元;
三、驳回蔡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蔡建平负担595元(已交纳),张佳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周 多
人民陪审员 杨宝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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