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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0:58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MTV音乐电视制品《光芒》、《倾城》、《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G大调的悲伤》、《我走以后》、《祝你平安》、《心情不错》、《坚持到底》、《死心彻底》、《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变了·散了·算了》、《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真的用心良苦》、《曾经爱过你》、《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等爱的玫瑰》、《听雪》、《木兰情》、《和寂寞说分手》、《十二种颜色》、《那一天》、《花样年华》、《爱就爱了》、《天亮了》、《那片海》、《那个冬季》、《家乡》的播放,并在其曲库中删除前述内容。
  二、被告深圳市华邦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案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元,共计29,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合计1,4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代  盼  盼
  书  记 员 刘菲菲(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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