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0:45商业秘密网
本案审理中,音集协书面表示就《等爱的玫瑰》、《桂林美》、《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我不后悔》6部MTV音乐电视放弃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部分也不再主张。
经本院依法审核,封存光盘中录有的《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27部被控侵权视频影音画面与音集协获授权的同一歌曲名称的正版音乐电视视频影音画面相比对,其画面内容在相同的播放位置上相同。
另查明: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区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2008年8月1日,音集协发布《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了全国各地区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江苏地区为9.7元/天/终端。
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7日,注册资本3800万元,许可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KTV包厢、公共浴室。
2013年10月18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音集协为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另提供公证费收据一张,金额1000元以及工商查档发票一张,金额1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最炫名族风》等27部音乐电视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音集协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唱片《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均有音像制品国际标准编码ISRC,出版物彩色外包装及光盘上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并依其署名认定著作权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最炫名族风》等27部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权利包括其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且音集协享有的上述合同范围内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均在有效授权期内。因此,音集协有权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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